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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试用期“遥遥无期”?法律限定防止反复“试用”

发布时间:2022-11-10  来源:央视网-工人日报  字体大小[ ]

  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然而司法实践中,为何还常出现反复约定试用期、延长试用期等劳动争议?试用期该有多长?哪些情况下,试用期可顺延?

  原标题:说好的试用期“遥遥无期”?法律限定防止反复“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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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然而司法实践中,为何还常出现反复约定试用期、延长试用期等劳动争议?

  入职同一家公司两年多,签了5份劳动合同,约定了5次试用期,其中有4次试用期被延长……近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有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这样的试用期奇葩操作。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常常有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等理由,要求与劳动者协商延长试用期。试用期该有多长?哪些情况下,试用期可顺延?

  法律限定防止反复“试用”劳动者

  陈先生在2018年6月7日入职北京一家工程公司。入职两年多,公司和陈先生先后于2018年6月、2018年12月、2019年6月、2019年12月、2020年6月签订了5份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同时约定了5段试用期。随后,公司又分别于2018年9月4日、2019年3月5日、2020年3月2日、2020年9月3日向陈先生发送试用期延长通知书,提出将原先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

  2020年12月28日,公司以陈先生不能胜任岗位为由,向他发出了试用期辞退通知书,载明“经过6个月的试用期考核,并结合您在试用期里的表现,公司认为您不能胜任项目拓展经理的岗位,现决定予以辞退”。

  工作两年多直至被公司解约,他收到的仍然是一份“试用期辞退通知书”。陈先生就此提请了劳动仲裁申请,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何陈先生的试用期会被不断延长?公司表示是陈先生反复恳求公司延长试用期及多次签订劳动合同才导致多次约定试用期。而根据陈先生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8000元,但公司一直按照5000元工资标准发放。

  对此,法院认为,该公司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法院还表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动申请延长试用期、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延长适用期,均不属于突破试用期次数的合法事由。

  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需谨慎

  所谓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为了互相了解而协商约定的考察期限。那么,如果劳动者试用期考察不合格,用人单位能否在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延长试用期?

  北京天元(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旭建议,用人单位应谨慎延长试用期。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长短受到劳动合同期限限制,其中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记者梳理发现,关于此类案件,各地司法实践的观点并不统一。

  2015年,北京的吴先生入职北京一家公司担任人力资源主管。双方约定试用期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而在同年11月27日双方又签订了延长试用期协议,决定延长吴先生的试用期至2015年12月31日。

  后该公司以延长试用期的行为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且延长后的试用期未超过法定期间为由,主张其延长试用期行为合法。但法院认定,该行为明显属于违反现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判决吴先生自2015年11月19日起转正。

  在浙江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则给出了不同的判定结果。杨女士因试用期内考核结果不合格,与公司经协商约定延长试用期至六个月。

  对此,法院认为,由于杨女士未能在第一个试用期内得到用人单位的肯定,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其实是重新给了杨女士一个工作机会,该行为是对劳动者有利的,且也得到了劳动者的同意。更重要的是,由于双方签订的是一份长达三年的劳动合同,按规定试用期只要不超过六个月即可,因此用人单位延长三个月的试用期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延长行为合法有效。

  “如用人单位延长的试用期超过法定试用期且已实际履行,用人单位应按照试用期满的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黄旭表示。

  特殊情况下的试用期延长

  “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一般不建议延长试用期,但是部分省份以及地区支持‘特殊情况’下的试用期的顺延、中止等情形。”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熠告诉记者。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5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客观原因不能返岗上班,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灵活的试用考察方式考核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无法采取灵活考察方式实现试用期考核目的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顺延试用期,不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精神。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李熠告诉记者:“有法院判决认为,离职员工返回原单位,因岗位职责明显不同或者离职时间较长的原因,用人单位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尽管法律对试用期延长有特殊规定,但通常情况下,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对于试用期次数的限制规定。正如前述案例中北京三中院在判决中所写,“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旨在通过对试用期次数的严格限定防止用人单位反复试用劳动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曲欣悦

中国律师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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