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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屯河区法院审结辖区首例销售有害食品罪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3-02-01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结辖区首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讯(司宇)2023年1月31日上午11时,在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大法庭,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由院长梁剑担任审判长审理的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首例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观摩庭正式开始。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庄村委会、西林社区等干部群众30余人旁听此次案件审理。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于某在乌鲁木齐市某化妆品商铺营业期间,安排其丈夫马某通过网络等非正规途径,购买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食品,并联系印刷厂按照国外游客提供的样品制作外包装,随后被告人于某按照各种保健食品的说明装瓶并包装封盒,以4.5元/瓶的价格在其店内向国外游客销售。与此同时,于某通过微信向黑龙江省黑河市某网友以4.5元/瓶的价格销售1000瓶“小黑瓶”(又名黑豹、大拇指、亚洲猛虎),销售金额为4500元。

  2020年11月11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在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于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其家中地下室、车内及商铺内查获“绿8”“参茸三肾宝”“鹿茸回春丸”“小黑瓶”“北极狼”等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其中盒装保健食品2539盒、胶囊44758粒、贴膏1800片、管状两粒装胶囊4500粒、包装材料39件。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涉案扣押保健食品中4种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2020年11月12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马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款20000元。

  鉴于无相关组织或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向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1.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于某、马某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45000元;2.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于某、马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没有核实成人口服保健食品的生产合格证书等资质情况,从非正规渠道购进成人口服保健食品,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仍然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于某、马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危及或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已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的民事侵权责任。部分消费者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的行为危害性不知情,对其危害缺乏防范,有必要通过公开在省级以上的媒体上赔礼道歉的方式,加以防范。

  另查,因马某犯罪情节轻微,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综合全案,当庭依法判决:一、被告人于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于某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有毒、有害保健品依法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三、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于某、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5000元。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于某、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历时2个多小时,审判长梁剑严格按照法律程序驾驭庭审,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到休庭,庭审过程环环相扣,有条不紊。庭审现场气氛庄严、秩序井然,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于某进行了最后陈述,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合议庭成员及公诉人在法庭审理结束后对其进行法庭教育。旁听人员聚精会神、耐心聆听,“零距离”接受了一堂警示教育课。

  法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食品安全涉及人类最基本权利的保障,也成为老百姓食不甘味的天下之忧。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重要举措。食用了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药品不但起不到强身健体的效果,用药不当还会引发头痛、消化不良、视力异常等不良反应,严重的话会导致心肌梗死或心源性猝死。

  在此提醒,广大商家在致富路上必须遵守道德和法律底线,明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物质仍进行销售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消费者也应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意识,积极参与社会监督,营造食品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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